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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杀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93********,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52016********。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8日,高某某驾车在科尔沁区**镇**村至**村公路上与沈某甲驾车相遇,沈某甲驾车将高某某别停并驾车将高某某的车撞坏,高某某驾车又将沈某甲的汽车撞坏,高某某驾车离开时将沈某乙和吕某某撞伤沈某甲的汽车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更换的价格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为732元;高某某的汽车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更换的价格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为3882元,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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