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街道**村**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婚姻民事纠纷对孟某某心生不满,于酒后来到孟某某位于荥经县**街**号小区楼下,在现场捡持石块、钢条将孟某某停放于楼下的川TL****小型普通客车玻璃,引擎盖、车身及车门等多处毁坏。经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车辆经济损失为188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9时,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已对孟某某车辆毁坏经济进行损失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经济损失获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