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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某某检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滨江豪园店面房某某楼设立舜鼎贸易公司,以放高利贷为业,招揽高某某及陈某甲良、许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服务,形成以徐某某为首,高某某、陈某甲良某甲骨干,以许某某、王某甲、“小武”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増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手段谋取暴利,同时为保障高利贷非法利益,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许某某、王某甲、“小武”等人通过采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手段,暴力催收高利债务,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在王某乙路上一咖啡店内,以语言威胁逼迫陈某乙还钱,后陈某乙打电话通知谢某某,求谢某某过来帮其解决,后谢某某赶至咖啡店,徐某某等人以不解决问题不给陈某乙离开的方式,要求谢某某在陈某乙的借条上当担保人,后陈某乙被迫写下30万借条一张,谢某某在担保人上签字。后陈某乙支付数次利息后无力再支付利息,徐某某就以谢某某为担保人的理由,向某甲以辱骂、威胁的方式追讨该30万债务,后由谢某某父亲出面将该30万债务偿还。

2、2017年年初一天,徐某某要求陈某乙到公司解决债务问题,后陈某乙与其妻子王某丙到公司,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要求陈某乙还钱,或以王某丙身上首饰抵债,被王某丙拒绝,后徐某某指使高某某、陈某甲良某乙陈某乙、王某丙到其金通华府家里,要求强住其家中,陈某乙以忘记带钥匙不愿开门,高某某联系徐某某,徐某某指示叫开锁公司开门,王某丙被迫同意以身上首饰抵债,后由高某某带陈某乙、王某丙至绍兴王某丙家拿专用工具开手镯后将王某丙首饰拿走抵债。后陈某乙王某丙以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首饰赎回。

3、2018年4月份左右,徐某某以不需利息,只要香烟的方式借10万元钱给范单某某,后又以提前还钱的理由要求范单某某支付利息,并多次以辱骂、威胁的方式追讨利息,范单某某数次支付总计5万多元利息。后在2018年6月5日徐某某伙同高某某到范单某某公司要求范单某某公司追讨本金,后因为范单某某妻子李某某银行转账设备故障未能成功转账,后徐某某、高某某以辱骂、敲桌子的逼追范单某某夫妻还钱。后范单某某将本金及利息11万元转账至高某某银行卡

4、2017年7月以来,高某某为获取暴利,分一次实际出借3万元,但要求写7万元的借条,及一次实际出借3万元,但要求写7万元的借条的方式放高利贷给蔡某某。后蔡某某在支付两次利息给高某某后无力支付利息,高某某伙同陈某甲良等人以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蔡某某写下6万元借条。蔡某某在实际到手6万元的情况下,在高某某等人的逼迫下,累计偿还7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利息。后在2017年国庆节期间,高某某伙同徐某某、陈某甲良等人逼迫蔡某某及其父母、小孩到徐某某公司,后以语言威胁、吃跟班的方式威胁蔡某某,又逼迫蔡某某写了一张11万借条,并由其父母在担保人上签字。

5-6、2016年5月8日左右,邵某甲乔向某乙某某以月息25角向某乙某某借钱,在去掉利息后实际到手11.5万元并写下15万借条,后因到期无力偿还本金被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以语言威胁、打巴掌的方式追债,后邵某乙于2016年6月18日以转账的方式转给徐某某10.3万元,后徐某某以超期为由,要求邵某乙继续支付本金15万,被邵某乙拒绝后被徐某某等人殴打,后由其哥哥邵某丙做担保写下5万元借条,并由其哥哥邵某丙支付8万元现金后将5万元借条赎回。2016年6月25日,徐某某将邵某乙叫至公司,以利息超期、滞纳金、违约金等借口要求邵某乙写40万借条,被邵某乙拒绝后,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以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邵某甲乔写下40万欠条,并由陈某丙做担保人。后在邵某乙陆续支付13万利息后,于2016年7月28日,在徐某某公司,再次以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借口要求邵某乙写22万借条,被邵某乙拒绝后,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某丙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邵某乙写下22万借条,并由陈某丙做担保人。后经邵某乙哥哥邵某丙出面商谈,说好于2016年年底前归还45万元,其中由邵某乙负担10万元,邵某丙某某谈妥当天支付现金20万,后又于某某周某某又支付现金5万元,并于年底前支付剩余10万元,邵某乙因无力偿还,没有在2016年年底前将10万元还给徐某某,后徐某某于2017年2月7日以邵某乙未偿还10万元资金为借口,要求邵某丙支付10万元加利息15万元,要求邵某丙某某半年内偿,并再支付5万元利息,后逼迫邵某丙写下30万元借条。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徐某某以不过来就去家访的方式逼陈某乙到其公司谈欠债的问题,后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某丙口头威胁、辱骂逼债的方式对陈某乙寻衅滋事,其中陈某甲良某丁陈某乙头部实施殴打。

2、2017年年初,徐某某伙同高某某等人以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陈某乙、谢某某还钱,后因为陈某乙、谢某某没钱还债,徐某某通知陈某甲良等人到公司,对谢某某以打巴掌、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将谢某某眼镜打破。

3、2017年初的一天,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在徐某某公司门口路边,要求陈某乙、谢某某到楼上公司谈债务问题,陈某乙、谢某某因看到对方人多,害怕上去被打,拒绝上去,被徐某某等人语言恐吓,其中陈某甲良某丁陈某乙头部实施殴打。

4、2016年6月10日左右一天,在徐某某公司办公室,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以语言威胁的方式逼邵某乙还债,其中徐某某手下一男子以打巴掌的方式对邵某甲乔寻衅滋事。

5、2016年6月19日左右一天,在徐某某的办公室,徐某某伙同高某某、陈某甲良等人以语言威胁、打巴掌的方式对邵某乙寻衅滋事并逼迫对方还钱。

三、虚假诉讼罪

2018年5月11日,高某某在被害人蔡某某已偿还清本金的情况下,以11万元借条为理由,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蔡某某及其父蔡某某林、其母梁某某娟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认定徐某某等人构成势力犯罪的事实不清,对于认定高某某参与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犯罪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O二O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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