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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小名“高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311956********,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街道**街,现暂住西安市**小区**号楼**层**号。清涧县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该高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清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0日,王某甲拿着与王某丁、王某戊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虚假证明,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清涧县国土资源局、清涧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某甲。2017年9月27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某甲、惠某某等人出庭作证,李某某、白某乙、惠某某、王某戊出庭旁听。2017年12月27日,白某甲迫于多方压力承诺给王某甲人民币共二十一万元了结此事。当天在银轩公司陈某某的办公室内,王某甲、王某丁、李某某、高某某、惠某某五人,在该协议书的乙方处和2017年12月28日六万元的收款条收款人处都签字、按了手印,并提供了有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几天后,白某乙也在该协议书乙方处和六万元收款条的收款人处分别签字、按了手印,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害人白某甲两次将二十一万元支付于王某甲。

经本院审查发现高某某没有参与王某甲等人的敲诈行为,是否知晓王某甲等人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意图证据不足,经过两次退查,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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