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号,现住**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9.22-2020.10.22)。
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卢某某先后四次向高某某借款27万元,约定月利息为6%,后卢某某共偿还本息45万余元。2013年9月27日,卢某某为偿还借款将一辆车牌号为甘******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以32万元卖给高某某顶账17万元,至此,卢某某还清高某某借款本息。2014年4月,高某某以半挂车卖不出去为由,向卢某某索要17万元借款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利息3万元,卢某某不同意,后高某某打电话辱骂卢某某催要利息。2014年4月,卢某某在景泰县运管所路口遇到高某某,高某某驾车将卢某某拉至景泰县寿鹿山一山沟内辱骂并向卢某某催要3万元利息,卢某某被逼无奈写了一张3万元借条,后高某某开车将卢某某拉回景泰县。2015年4月,高某某又采取辱骂方式向卢某某催要17万元借款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利息3万元,卢某某被逼无奈给了高某某2.3万元,后高某某打电话辱骂卢某某催要剩余7千元利息,卢某某未支付。2015年4月27日,卢某某在景泰县**车辆检测站遇到高某某,高某某为向卢某某索要剩余7千元利息,将卢某某殴打一顿,并将卢某某推搡至车内,驾车拉至景泰县九支路口索债,因卢某某身体不舒服,高某某将卢某某拉回景泰县,后黄某某报警。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格为3020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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