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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极县**有限公司,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无极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双凤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8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无极县**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经王某某(已起诉)联系销售给胡某某(已起诉)拉走处置,胡某某将拉走的320.72吨污泥倾倒至新乐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项目院内。后经司法鉴定,倾倒的污泥不属于具有浸出毒性(T)特征的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因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倾倒的污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因此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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