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现住**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许某某(另行处理)组织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在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院内进行从事“镀件”生产加工,因无合法手续且造成环境污染被依法取缔。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许某某经与某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孟某某沟通,带领高某某等人来到位于利津县津六路山东大东联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老院内进行“镀件”生产加工,没有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且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倾倒,后通过一无防渗防漏措施的土沟流入厂内下水道。经检测,因反应池的镍加酸剧烈反应,无法继续检测;北边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2.54mg/L;东南蓄水池镍与水分层无法进行综合检测;西南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261mg/L;室内北边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194.5mg/L;室内东一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1112.5mg/L,室内东二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170mg/L;室内东三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7.8mg/L;室内东四蓄水池检测镍含量为420mg/L。用于生产作业的西南蓄水池、室内北边蓄水池、室内东一、二、三、四蓄水池镍含量均达到危险废物标准,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经检测,企业外围土壤镍含量为28mg/kg;厂房所属厂家外围土壤镍含量为24mg/kg;室外水沟镍含量为2139mg/kg;室内下水道镍含量为4956mg/kg。电镀企业外围、厂房所属厂家外围、室外水沟、室内下水道的土壤镍含量均达到危险废物标准,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