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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2日侦查机关重新报送。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受雇佣在李某某、高某甲在城阳区**工业园租赁厂房内从事工艺品加工工作,期间排放大量含重金属铜污水,经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中总铜浓度为117mg/L,超《山东省半岛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33倍,严重污染环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事的工艺加工工作是否导致污染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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