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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和11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9日和12月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9日22时,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来到在本市武陵区穿紫河派出所,随后在院内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华某某停放在派出所内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7.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辩解自己在两车相撞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前,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心情不好再次饮酒,且有相关证人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高某某在此之前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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