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0********,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院于2020年3月1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J****6号的二轮摩托车由贵定县昌明镇打铁村方向往贵定县昌明镇街上行驶,车辆行驶至922县道24公里加500米处(小地名:昌明镇小范坪)处被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定县人民医院昌明分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5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是初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