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北路劳丽诗广场路段遇见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因曾经与陈某某有过纠纷,遂纠集、带领四、五名男子(身份不明)持刀、棍追赶陈某某。陈某某见状立即往调顺方向逃跑,后因摔倒而被高某某一伙追上。高某某一伙持刀、棍追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被打后受伤倒在地上,高某某一伙随后逃离现场。陈某某后被朋友揭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同时解除对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