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1226****,*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少林办事处恒大桃花源建筑工地清理垃圾过程中,发现建筑垃圾中掩埋的有钢管和方钢,二人遂预谋实施盗窃。高某某驾驶着袁某某联系好的一辆货车进入工地,二人一起将钢管和方钢装上货车,袁某某将货车驶出建筑工地并隐藏在附近一仓库处。经认定,被盗的27根钢管和2根方钢价格为8613元。
2023年11月8日,高某某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动退赃,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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