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23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南京**装饰城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住**镇**街**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手机游戏“**”的账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高某某发送的游戏账号密码后,立刻进行了实名认证。后高某某通过该游戏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将账号秘密取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该游戏账号退还给王某某。
经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游戏账号“**”于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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