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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05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加入“**平台”传销组织,并晋升为B级,并在传销组织进行集会时担任主持人。高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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