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434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小区**号**。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提供伪造的身份证向任某某借款1万元后一直不归还欠款,任某某将高某某起诉至法院,后期法院部门发现高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高某某涉嫌诈骗。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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