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新疆某3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家园**幢**号,住阜康市**小区**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依托公司合法经营的形式,谎称得到甲方油田单位领导的许可,以低价向甲方单位投标并中标,然后又以高于市场正常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虚构企业生产运输能力,并在明知是亏损的前提下,以投资值班车为由,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8亿余元,李某某集资后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余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借新还旧。因为李某某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的现实可能性,加之李某某集资后挥霍浪费,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李某某在进行非法集资,还帮助李某某向公司员工等不特定对象宣传投资购车高额返利政策,向一名员工集资37万元。2019年4月,高某某明知公司及李某某个人存在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在李某某指使下成立了新疆某3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将原克拉玛依某1公司与新疆某项目部签订的车辆服务业务,转移至新疆启某3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抽逃、转移结算甲方单位运费资金。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认定高某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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