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8年 1 月24日、2018年10月6日分别与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天全县新场乡后阳村(现新场镇后阳村)五组岩包上(小地名)的林地进行流转用于种植高山茶。后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当地村民李某丙等人使用油锯将岩包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林木断筒后用于修砌茶台。经鉴定,被砍伐树种为桦木、桤木、柳杉、杉木以及其它阔叶类,被砍伐树木269株,立木蓄积为24.902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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