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8年 1 月24日、2018年10月6日分别与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天全县新场乡后阳村(现新场镇后阳村)五组岩包上(小地名)的林地进行流转用于种植高山茶。后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当地村民李某丙等人使用油锯将岩包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林木断筒后用于修砌茶台。经鉴定,被砍伐树种为桦木、桤木、柳杉、杉木以及其它阔叶类,被砍伐树木269株,立木蓄积为24.902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