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陈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修房子需要木材,便将自己位于**镇**村4组小地名**的杉木树置换给高某某,让高自行砍伐。2018年12月,陈某某办理了采伐20株、立林蓄积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后,将该证交给高某某。2019年1月,高某某请人将**的152株林木采伐。经测算,其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7.8458立方米。案发后,民警通知高某某到案接受询问,高某某即作了如实供述,且已补种了杉木。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恢复生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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