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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滥伐林木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4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31日补查重报

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高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在给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实施打钻作业过程中,看到打钻地块内有许多杏树苗,误以为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已经征收过此地块,征得其负责人张某乙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准格尔旗**乡**村**社后阴湾坡赵某某地内共采挖株高11cm-47cm,地径2cm-3cm杏树幼苗1665株,均栽植在准格尔旗**镇**社老家荒草地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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