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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村民,养殖杂交绵羊对外销售。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高某某明知家中饲养的四只杂交绵羊为患病死亡,在未经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死因的情况下,高某某将先后死亡的羊在家中剥皮并摘除内脏处理后将死羊肉存放在自家棚子内,存放期间有一只病死的羊被狗吃了一部分,剩下的一部分被高某某捡回。2019年11月12日,高某某将存放的死羊肉带到大海林林业局集贸市场售卖,未实际销售给他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孙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明知死羊属于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将死羊肉进行销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由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未将死羊肉实际销售给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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