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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 初中文化,淮安市**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现住淮安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注册成立淮安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蒲菜、藕带、醉鱼等食品。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制作速冻调制食品扇子骨过程中,为了达到颜色鲜艳、卖相好看的目的,在部分批次扇子骨的腌制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后以每箱1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9年7月18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制作好待售的是扇子骨50箱(每箱6袋,每袋扇子骨净重800克)。经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扇子骨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04毫克/千克。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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