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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甘州区****所**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杨某某、保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保某某、杨某某等人准备好盗掘古墓葬作案工具后,多次到安阳乡王阜庄村六社的古墓葬周围进行踩点、探测。数日后,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古墓葬附近的废弃会议室内撬开地砖查看地质,随后又在会议室外的过道查看时,因附近狗吠害怕被他人发现遂离开。11月23日高某某等人在租住的马场干休所M1号楼3单元4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但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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