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007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侯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9时许,高某某和其儿子高某甲驾驶三马车到台前县侯庙镇**建材门市购买方木,在高某甲付款的期间,高某某将**建材门市老板张某某放在木方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900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高某某此次作案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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