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18日晚,从大邑县悦来镇龙泉村中铁十五局在建“周艺一号桥”工地盗取槽钢、钢管、安全爬梯等钢材1550.00千克,并转移至大邑县**镇**村**组自己的家中及家周围堆放。经鉴定:被盗的钢材价值279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物,并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