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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奈曼旗**镇**屠宰场,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斯特,内蒙古旗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凌晨2点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其办公室离开时将被害人崔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和刘某某四人的笔记本电脑和充电器线装入书包内拿走,藏到自己宿舍的皮箱内。2020年10月29日早上崔志敏等人报案后,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整个勘查过程一直在场,并对办案民警勘查现场的见证人一页上面签字,对自己拿电脑的事情只字未提。2020年10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给报案人崔某某发微信称:“笔记本电脑被他拿走藏起来了。”同时将涉案四台笔记本电脑重新放回被害人办公室。案发后四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但其盗窃行为尚未造成任何损失,其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被害人均系其同事,且都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本案引起的社会矛盾已化解,社会关系已修复等实际,为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彰显法律的温度、情怀,确保案件处理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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