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滕州市**局北辛分局合同制职工,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上午、2月4日上午、2月4日下午先后三次至滕州市善国路滕州市**路利群时代超市内盗窃茅台王子牌白酒1瓶、古井年份原浆“古26”牌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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