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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生于197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丹******,住山丹****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山丹县**小区**号楼门洞时,听见山丹县**镇居民马某某停驶于该处的电动车前端储物盒内有电话响铃,上前查看后发现储物盒内有手机一部,便将该部价值3510元的小米牌手机盗窃。破案后,手机追回,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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