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人民路279号服装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挂在该服装店后间移动衣架上的裘皮短外套一件和粉红色风衣一件。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裘皮短外套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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