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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中国**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两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30日,重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分公司”)与中国**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签订“成品油公路运输合同”,承担从**重庆公司北碚油库至**重庆公司下属各加油站的成品油运输业务。李某某与重庆**分公司签订货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渝AH****等油罐车实际承担**重庆公司成油品具体运输业务并承诺自主经营自担一切经营风险。随后李某某招聘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驾驶人员。

2019年4月17日至5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成品油运输允许存在3‰损耗的规定,在押运汽油途中,在北碚区三溪口颐尚温泉等偏僻路段,先后于4月I7日上午、下午、4月20日、5月5日、5月7日从其押运的渝AH****油罐车中以用手将油箱门掰开缝隙接入油管的方式盗窃汽油共计489.6L,销赃获款共计人民币2040元。其中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65元,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75元。

同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周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单位**重庆公司损失人民币2464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汽油总共价值人民币2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高某某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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