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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条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与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共同先后四次到双阳区南**条拆迁的平房区盗窃废旧房架子8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单独到该平房区盗窃废旧木门13个,经鉴定,13个废旧木门和8个废旧房架子价格为821元人民币。赃物已于2020年11月5日全部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赃物照片和指认现场照片等;

2、证人姚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赃物全部返还失主,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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