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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分三次盗窃了四个下水雨篦。经鉴定,被盗的四个下水雨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4元整。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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