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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某某某某村。高某某2018年4月9日因赌博被盂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私自将申某某存放在盂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耐火厂的两台颚式破碎机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盂县某某镇收废品的李某某后,李某某以8800元的价格转卖给盂县某某镇收废品的董某某,2019年4月15日经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两台颚式破碎机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盗的两台颚式破碎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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