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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社区**超市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超市堆头上的黑色苹果X型手机一部。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313元。

案发后,经民警规劝,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被害人手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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