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曾因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1日中午,高某某至徐州市铜山新区天赋广场将施某某的一辆白色激战牌电动自行车推走,将该电动车骑至铜山新区万达公寓2号楼门口,之后又在该处将崔某某的一辆白色醒狮牌电动自行车推走,后将该车停放在铜山新区北京路与同昌路交叉口南约五十米处。经认定,该激战牌电动车价值1324元,该醒狮牌电动车价值114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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