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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7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内蒙古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深圳市**区宝城**区**巷**号**号**楼大厅多次盗窃快递包裹,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5日15时,高某某在**号**楼大厅盗窃由李某某派送的装有兰蔻小黑瓶精华肌底液(价值719元)的顺丰包裹一个。

2、2020年7月11日18时,高某某在**号**楼大厅盗窃由姚某某派送的装有苹果耳机、数据线(价值)的快递包裹一个。

3、2020年7月17日15时,高某某在**号**楼大厅盗窃由姚某某派送的装有手机钢化膜(价值人民币170元)的快递包裹一个。

2020年7月17日22时05分,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区**巷**号**公寓**房将高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高某某家属分别对快递人员姚某某、李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姚某某、李某某均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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