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委**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高某某到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任分公司仓储盘点员,在仓库负责理货和处理异常。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8时许,高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将仓库多货区的一台AOC牌液晶显示器非法占为己有;同年11月初的一天晚8时许,高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将仓库多货区一台白色惠普牌台式一体机电脑非法占为己有;同年11月29日晚7时许,高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将多货区1台智能电饭煲及3台电压力锅通过公司发货系统邮寄给自己或送人;同年10月底的一天晚8时许,高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将多货区一套七件套刀具非法占为己有。以上涉案财物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888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职务侵占行为,但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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