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忠庄镇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独自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富邦家居A馆旁“东风直营店”,破坏店面门锁进入店内,从店内盗走“骆驼牌”黑色电瓶两个,在将电瓶搬运离开店面时因被路过的疫情志愿者发现,高某某便谎称自己系看店人,为防电瓶被盗而将电瓶背回家。后高某某盗窃上述电瓶离开现场约100米后,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又将被盗电瓶背回店内,并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有人盗窃电瓶,陈某某赶到现场后通过电话报警,高某某随即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总计为11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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