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曾任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职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生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甲死亡。
本案由巴林左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经审查,提请检委会决定后,于2020年3月16日将该案请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收到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国家规定2011年至2013年村级最低生活保障款按名额发放,给**乡**村下发名额80余个,但**村符合低保条件对象远超过该限制,2011年年初,经时任**村**班子成员高某某、高某甲、王某某等人共同商议,以王某某、徐某某、甄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杜某某、王某乙等村干部村干部及其家属名义申报农村牧区低保补贴,上述人员金牛卡“一卡通”统一由会计王某某保管、支取并平均分配给**村当年未能评定为低保对象的47户村民(以下称低保边缘户)。2011年王某某、徐某某、甄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杜某某“一卡通”到账低保金37215元、2012年以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杜某某“一卡通”到账低保款17900元、2013年王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杜某某“一卡通”到账低保款21700元,三年合计到账76815元。2011至2013年各低保边缘户每人发放金额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2011年实际发放12000元,2012年实际发放23500元,2013年实际发放37600元,合计发放73100元。到账与实际发放差额3715元,被立案调查后,高某某、高某甲、王某某三人将领取的低保款悉数上交。
该案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后请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高某某、高某甲、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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