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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86********,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陕西省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4日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凤县平木、太白靖口等地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放风工作,非法获利3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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