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86********,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陕西省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4日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凤县平木、太白靖口等地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放风工作,非法获利3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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