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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0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2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同卢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行车纠纷进而相互殴打,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甲、高某某、高某乙将卢某某殴打致伤,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李某某抱摔倒地致伤,经法医鉴定,卢某某左胸2、3肋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右肩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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