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大学本科,九江**项目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案发时住九江市浔阳区**项目部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11时许,九江市浔阳区**工地数名安保人员与数名工地施工人员因施工人员胡某某不按规定进出安检通道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当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项目部副经理)指使王某甲(该项目部保安队长)纠集保安李某甲(已起诉)、张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王某乙及保安欧俩(已起诉)、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李某乙到**工地,要求保安下午对上午闹事的施工人员进行“清场”(禁止闹事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当日13时30分许,王某甲、欧俩、李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潘某甲、黄某乙、黄某甲、潘某乙、李某乙、王某乙守在**工地门岗及保安室中,在胡某某与同组施工人员准备进入工地时,遂一齐冲上前对胡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因此与胡某某和部分施工人员发生冲突,走在胡某某等人后方的施工人员(被害人)易某某等人上前劝架,在场面十分混乱的情况下,欧俩从一名旁观的施工人员吴某某手中夺下一把施工用的铁锹击打被害人易某某头部,致使易某某倒地昏迷。被害人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2日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组织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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