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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生活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约工友张某某到丰南区一村庄河坝村附近打鸟。后二人各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一村庄附近河坝树林,分别用自带的弹弓在杨树林中打鸟。张某某狩猎麻雀46只,高某某狩猎麻雀54只、喜鹊1只、戴胜1只、白头鹎1只,共57只。二人分别用塑料袋装好狩猎的野生鸟挂在自己摩托车手把上后,发现民警巡逻车辆后二人关闭头灯,将摩托车和野生鸟遗弃,离开现场。2019年9月11日二人自动来钱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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