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高密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郭某某(已起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帮助郭某某购买散装汽油三次共计16吨,并在青岛市黄岛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汽油价值人民币6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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