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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詹某某(另案处理)自称国家主要领导人恩师,编造“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宣称该项目是为实现“中国梦”,并向被推荐人承诺:1.缴纳1800元钱加入该项目,购买60年扶贫保险,60年内在医疗、意外、养老等方面享受报销待遇;2.被推荐人缴纳费用参与后再推荐人进来,可以拿三代返利奖励;3.国家会根据每个人贡献,在2020年前给予1、2000万的奖励;4.每年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詹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向他人介绍项目,使项目通过互联网不断传播。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某某(另案处理)推荐,缴纳1800元人民币后加入“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为了获取奖励费用,不断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向他人介绍项目,诈骗金额2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推荐购买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数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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