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2********,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先后多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以“50300小额理财”的方式授课并发展会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每名会员缴纳入会金人民币50300元,会员层级从下向上分别为一星至五星会员,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达到五星最高级,发展会员达到三个层级人数达到30余人。经查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发展的会员有牟某某、周某某、乔某某、周某某、霍某某、狄某某、李某玲、李某某、孙某、张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