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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处**,出生地内蒙古通辽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5日至9月4日、自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4月至2018年2月间,翟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后伙同高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等多地,利用互联网搭建电商平台,按照省、市、县的层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代理商,以推销商品为名,在经营活动中要求电商会员缴纳入门费、参加者发展下线可获得返利分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后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本院依法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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