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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5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15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任职新沂市**镇**村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镇政府返还给新沂市**镇**村的土地补偿款10.5万元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且涉案款项是否为该村委会的财产不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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