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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4********,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8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 司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组织煽动**商场业主非法聚集到**政府、**等地聚集非访,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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