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4********,大学本科,系张家港市**小学老师,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志成,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2017年间,陈某某为帮助高某某解决其前夫杨某某的债务困扰,伙同高某某经预谋,在无实际借款且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高某某伪造1张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王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由陈某某冒用“债权人”王某某的名义,通过提交民事诉状、借条等材料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高某某、杨某某偿还债务,同时还冒用王某某亲属的名义将该亲属的房产提供用于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担保。2017年8月2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亲属的房产作出查封裁定,并于2017年11月9日对该案开庭审理,陈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原告”一方出庭,高某某前夫杨某某作为“被告”一方出庭应诉,高某某未到庭。2017年11月11日,因考虑败诉风险,陈某某委托律师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同年11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诉讼文书、开庭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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