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劳务、原材料采购等工作。2016年,**公司从北京**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处接手承建**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医用气体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公司委派到该项目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降低成本,少缴税款,在劳务输出、材料购买等方面都未取得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5月,**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整体决算,高某某便在九江火车站找一“李”姓男子,以13万元的价格购进了36份、票面金额为3566606.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公司财务,该批发票为江西省**甲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随后将发票转交至北京**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北京**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将高某某提供的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公司成本做账。
2017年,**公司承建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三标段净化工程、肠内营养餐厅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公司委派到该项目的负责人。2019年6月,该项目进行总决算时,在缺少发票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再次从李“姓”男子处虚开了274份、票面金额27055543.8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此次发票系江西省**甲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乙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丙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丁建材有限公司六家空壳公司开往**公司的27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在收到高某某提供的27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进行核对,发现发票存在问题,未纳入成本做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补缴税款及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84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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